公路运输合同注意事项

2014/7/28 22:30:41 来源:公路运输 点击量:7170

核心提示: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,是按照平等互利,协商一致,等价有偿的原则,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。

公路货物运输合同,是按照平等互利,协商一致,等价有偿的原则,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。它对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具有约束效应。因此在签订货物合同时,要注意其中的一些具体事项。

1.货物的保险与保价运输

汽车货物运输保险采取自愿投保原则,由托运人自行确定。汽车货物运输实行自愿保价的办法,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中一种,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,应在运单上加盖“保价运输”戳记。承运人按货物保价金额核收7%的保价费。

2.公路货物运输计划

公路承运人、托运人双方根据需要可实行计划运输。凡有条件提送运输计划的,托运人应在月前10天,季前15天,年前一个月向承运人提送“汽车货物托运计划表”。承运人对托运人提送的运输计划安排落实后,应在月前5天通知托运人,对已落实的运输计划,承运、托运双方可根据需要签订运输合同,或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。托运人变更运输计划,应在运输计划协调前向承运人提出。

3.运单的填写要求

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;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。

易腐、易碎、易溢漏的液体、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、以及性质相抵触、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,不得用一张运单托运。

一张运单托运的件货,凡不是具备同品名、同规格、同包装的,以及搬家货物,应提交物品清单。

托运集装箱时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,接运港、站的集装箱,还应注明船名、航次或车站货箱位,并提交装箱清单。

轻泡货物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,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、体积、折算标准、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。

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的,经承运人确认后,在运单内注明。

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、化验报告或单据等,须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。

托运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,并签字盖章;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,亦须签字盖章说明。

托运货物时应注意:

在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、易腐、易溢漏货物和贵重物品、货币、有价证券、重要票据;

托运超限货物,托运方应提供该货物的说明书;鲜活物品,托运方须向车站说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;托运政府法令禁运、限定以及需要办理卫生检疫、公安监理等手续的货物,应随附有关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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